原舞曲文化藝術團 組織章程
第一章:總則
第一條:本團依法暨台中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規則組織之,定名為
<原舞曲文化藝術團>(以下簡稱本團)
第二章:宗旨:
為傳承原住民文化與提昇人文藝術,帶動正當休閒育樂,
建立起良性互動的生命共同體,認識不同的民族文化享受
到美麗的舞蹈饗宴,重視少數民族~去關懷弱勢的族群,促
進溫馨祥和的社會!!
第二條:本團以<不以營利為目的>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
務:
1.原住民歌舞表演
2.街舞熱舞表演
3.原住民歌舞教學
4.團康帶動
5.節目主持
6.節目策劃
7.其他符合本團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
第三章:組織與任務
第三條:
一.團 長: 主掌監督整體業務規劃.組織管理與對外代表
二.副 團 長: 協助團長有關事務
三.執 行 長: 對外一切公關事務
四.藝術總監: 指導團隊各項活動總務工作
五.場務執行: 有關活動內容總務工作
六.舞台總監: 活動演出舞台效果監督
七.藝術行政: 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
八.活 動 組: 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
九.總 務 組: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會計事宜
第四章:
第四條:團圓年中檢討大會每一年度招開一次,由藝術總監於
年底前招開主持之
第五條:幹部則是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幹部會議,若有臨時動議
則由藝術總監不定期召開
第六條:本章程訂於民國97年2月2日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
法令規定辦理
第七條:本章程經本團完成非營利組織登記後施行